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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有哪些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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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有哪些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有哪些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併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法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法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
風險提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