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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責任保險的責任免除條款有哪些?

醫療保險糾紛 閱讀(6.86K)

責任免除

醫療機構責任保險的責任免除條款有哪些?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的故意行為和非執業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恐怖活動、罷工、騷亂、暴動、盜竊、 搶劫;

(三)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汙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療發生的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及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五條 下列情形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合格的醫務人員進行的診療護理工作;

(二)不以治療為目的的診療護理活動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

(三)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從事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的診療護理工作;

(四)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被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被取消執業資格以及受停業、停職處 分後仍繼續進行診療護理工作;

(五)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在酒醉或藥劑麻醉狀態下進行診療護理工作;

(六)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使用偽劣藥品、醫療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製品;

(七)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 器械,但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進行臨床實驗所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在正當的診斷、治療範圍外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 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第六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或其代表的人身傷亡;

(二)罰款或懲罰性賠款;

(三)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四)被保險人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在診療護理期間的人身損害無過失,但由於發生醫 療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與患者或其近親屬簽訂協議所特別約定的責任,但不包括沒有該協議 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六)自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終止在被保險人的營業處所內工作之日起,所發生的任何 損失、費用和責任。

第七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醫療機構責任保險的責任免除條款,我們可以看到,在保險期間,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下保險公司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因為不可抗因素,如地震、暴擊等因素造成意外事故導致的醫療損失,則不承擔賠償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