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偷稅與漏稅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 閱讀(8.58K)
偷稅與漏稅的區別是什麼
偷稅與漏稅的區別是什麼
1、按照新《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對偷稅行為,稅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偷稅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逃稅漏稅: 廣義的逃稅是指納稅義務人採用各種手段逃避納稅的一種行為。具體可分為兩種:
(1)採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在西方國家一般稱“逃稅”,在我國稱“偷稅”、“抗稅”、或“漏稅”。
(2)採用合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稱為“避稅”。狹義的逃稅指納稅義務人採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四條 【騙取出口退稅罪、偷稅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稅數額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