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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並用的違約合同補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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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並用的違約合同補救方式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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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的補救方式

(一)繼續履行

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其構成要件下:

1、存在違約行為;

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二)採取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三)賠償損失

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

其責任構成如下:

1、違約行為;

2、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四)定金責任,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在我國的社會上,相關的人員在履行合同時,需要遵守我國的相關合同政策。一旦有一方違背相關的規定時,需要對對反進行相應的賠償和相關的擬補措施,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我國的法律相關規定,辦理這類違約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