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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補救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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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補救方式有哪些

合同違約補救方式有哪些

合同違約有以下補救方式:

1、如果當事人對合同違約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方式進行補救;

2、如果合同雙方沒有約定合同違約或約定不明的,可以根據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二、《民法典》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內容有

《民法典》關於違約方解除合同的規定

對於違約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未予明確,實踐當中一直存在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是非違約方的救濟方式之一,違約方無權解除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況下,應當允許違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以打破合同僵局。《民法典》的實行,填補了這一法律空白,賦予違約方在特定情境下解除合同的權利,完善合同違約責任制度。

1.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2.適用條件:僅適用於非金錢債務,除了金錢債務之外的其他合同債務,債務人對非金錢債務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

3.適用情形:

第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即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該種債務的履行。

(1) 事實不能,是指基於自然法則而構成的履行不能,如特定物的滅失而造成的履行不能。

(2)法律不能,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而構成的履行不能,如出賣禁止流通物的合同的履行不能。

第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不適於強制履行是無法繼續履行,履行費用過高是在成本上不合算。

第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繼續履行成為不必要。

合同履行中出現上述三種情形,債權人不能再請求繼續行,但是並不妨礙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民法典》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內容如果滿足了事實上的不能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債務過高,未在合理的期限請求履行的話,則不能向違約方要求履行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