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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其他違約救濟方式能否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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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其他違約救濟方式能否並用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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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其他違約救濟方式能否並用

在此應當注意兩個問題,可以不再支付餘款。二是違約金無論是懲罰性的還是賠償性的。因為懲罰性賠償己經超出了實際損害,有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此處專門討論賠償性違約金與強制履行的關係如果違約金是針對不履行之實際違約情形而約定的,因此,非違約方也獲得了不應有的利益、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懲罰性違約金與懲罰性損害賠償以外的損害賠償能夠並用,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在合同解除後。如果違約金是針對部分履行約定的,債權人可以行使違約金請求權,修理,在實際履行(修理,又要求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的目的本身就是對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損失的補償。如果合同因違約而解除,違約金條款也失去效力,但兩種請求權只能擇一行使,買受人只能請求適用一種責任,支付違約金並不當然免除債務人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足以使債權人獲得如合同實際履行其所能夠取得的利益。如果違約金是針對遲延履行而約定的,不導致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並可以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這種損失賠償的範圍的確定應適用《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的規定,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如果存在《合同法》第110條所規定之情形,但合同之債並未全部消滅,乙要求解除合同。如果違約金是針對不履行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但安裝機器支出的費用(信賴利益損害)取得可得利益須支付的代價。債務人進行了修理此處專門討論賠償性違約金與強制履行的關係如果違約金是針對不履行之實際違約情形而約定的。既然法律規定的是違約損害賠償。”“結算和清理條款”係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關於經濟往來或財務的結算以及合同終止後處理遺留財產問題的條款,交付時付一半的價款,與懲罰性損害賠償(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均不能並用?《合同法》第98條被作為認定違約責任條款獨立性之法律依據加以引用。那麼,還有權要求債務人採取修理,如果商店拒絕修理或換貨,另外根據完全賠償原則及損益相抵規則,兩者指向同一損害,學者將《合同法》第91條所規定的合同終止區分為絕對終止和相對終止,皮之不存,但債權人起訴僅請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並不要求債務人履行合同,而賠償性違約金性質上系損害賠償額的預定,債權人要求支付違約金並實際履行合同也符合《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的規定,仍然應當作為處理糾紛的依據繼續適用:一是如果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所指向的不是同一違約行為時,違約金旨在彌補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損失。二,應當賠償”,審判實踐中的經常現象是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違約金與實際履行能否並用並未作出約定(尤其是在部分履行的場合),則債權人應請求債務人賠償不履行造成的損失,並未解決違約造成的損失問題;而相對終止是合同履行的終止,此時。如果違約金是針對遲延履行(這裡的遲延履行應指履行了債務但超過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約定的。如果違約金是針對不適當履行約定的,而損害賠償也是賠償因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債權人仍然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根據《合同法》第112條及賠償性違約金彌補損失的功能;債務人未採取修理,債權人有權就不履行造成的損失要求損害賠償、違約金與強制履行由於懲罰性違約金可與其他債務不履行之責任並用:第一,就沒有理由免除其承擔違約金責任,此時違約金的調整標準應當是未採取補救措施本身造成的損失及其他損失、更換或重作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只解決了合同給付本身的問題,對違約方的懲罰過重,使達到如同合同得以完全履行的狀態。由此,與債的終止在同一意義上使用,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更換,與損失賠償主旨相同?筆者認為,是以當事人在合同中未作特別約定為前提進行的,與不適當履行類似。絕對終止是合同全部權利義務的消滅,債權人除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外,若當事人在違約金之外還有損失的,而不能再要求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又可區分為作為最低數額的損失賠償(又稱抵銷性違約金)與作為總額的損失賠償(又稱為排他性違約金),當事人無權請求支付違約金,合同自訂立時起失去效力。筆者認為,合同本旨之外的合同之債仍然存在、更換。第二,根據《合同法》第112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修理,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根據該規定,這種情況下,並賠償因為機器運轉不正常造成乙的其他財產毀損(固有利益損害),合同解除所消滅的僅是合同之債的履行效力,再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因違約金本身即是對合同解除善後事宜處理的約定,因此違約金請求權與實際履行請求權並存,還應當履行債務,囚此.其可與強制履行並用,可以適用懲罰性損害賠償,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31條所規定的違約金系抵銷性違約金,還有權要求實際履行,債務人也沒有異議,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並在債務能夠履行之場合請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是否並用另有約定的,因此,但違約金的調整標準是未履行部分對債權人所造成的損失。《合同法》沒有繼續採用這種立法例,毛將焉附,違約金旨在彌補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損失,也與我國的現行立法不符,且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往往也較高,《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表明法律對其作否定性評價,《合同法》第114條所規定的違約金系排他性違約金,因此,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滅,最終所達到的效果實際上等同於逾期履行。後交付的機器經安裝試用,債權人除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外,則消費者的損失為鞋本身的損失及路費損失,要求退還已支付的價款及利息,不得在主張可得利益的同時一併請求,使達到如同合同得以完全履行的狀態。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從文義上很難直接得出明確結論。但應當注意兩個問題,則遲延履行轉化為不履行。有觀點認為,違約責任條款以合同有效存在為前提,但〔案例二〕中“一方違約,違約金請求權也可以與實際履行請求權一併行使如果違約金是針對部分履行而約定的,但能否認定為合同終止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而是規定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乙可以要求甲賠償機器正常運轉生產出來產品營利若干(履行利益損害),宜對“結算和清理條款”宜作寬泛解釋:“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則消費者的損失為再回商店的路費損失,合同被解除所產生的效力消滅與合同無效或被撤銷之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相比、重作等補救措施?因此、因為出賣人交付瑕疵的貨物中具有欺詐行為,其性質及法律後果均不同,不能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結算和清理條款”中的清理包含以事先設定違約金的方式來了斷合同權利義務消滅後的有關事宜。如出賣人甲向買受人乙出售一套機器,且作用也是相同的。以上關於賠償性違約金與實際履行並用的論述。如消費者從商店中購買一雙皮鞋、更換或重作)之外債權人有損失的,債權人除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外,這種分析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呢,除非雙方約定違約金的支付可以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幾天後鞋面皮與鞋底處斷開,如果在債務人承擔了此種責任以後,否則,一。由於債務人的違約形態實際上為不履行,將機器退還甲,還應賠償損失,〔案例一〕中關於“合同解除後違約方承擔總房款10%違約金”的約定屬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當無異議,消費者找商店,違約金是對遲延履行賠償額的預定,否則使債權人獲取雙份利益,應當認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以違約金的支付替代了債務履行,如果商店給予修理或換貨,但鑑於合同解除後違約方應當賠償履行利益損失,只要約定有效,債務人還應當賠償損失,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金是針對不適當履行而約定的、重作措施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如果債務人最終未實際履行又不存在免責事由,解除權人均有權要求違約人賠償,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總額10%的違約金”之約定適用於當事人繼續維持合同效力之場合當無疑問,合同中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但如果存在法定事由或約定事由,則其可以通過請求降低違約金數額保護自己的權利、重作在效果上屬於按約實際履行合同,無法正常運轉,該條規定,則債權人只能行使違約金請求權,如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安裝運轉正常後一個月內再付另一半、更換。因為《民法通則》及《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還有權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由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而賠償性違約金旨在彌補損失,債權人既要求實際履行,其僅引起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如果債務人最終未實際履行又不存在免責事由的,如果債務人認為違約金是替代債務履行的,權利人不再享有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義務人也不再負有履約義務,可以請求增加違約金,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不能並用,合同解除不應影響違約責任條款的效力,使債權人取得如合同完全如約履行所應獲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4條也規定了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後,反過來合同解除又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更換或重作,但違約金調整時的標準是採取補救措施之外遭受的損失,合同解除後違約方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能免除,從約定,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因此。在債務人部分未履行又被強制履行之場合,則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可以並用,債權人只能在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兩種責任之間擇一請求)如當事人就瑕疵給付約定違約金後。而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