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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的補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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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也稱為先期違約,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可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補救:

預期違約的補救方法

1、要求承擔預期違約責任

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立即解除合同

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主張不安抗辯權

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等待履行期屆滿後,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