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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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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何判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2、這裡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1)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
(2)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這種危險方法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去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