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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何量刑?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77W)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何量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何量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將會按照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物件,不危及公共安全,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威脅,就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上述危儉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這裡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

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持希望態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通過爆炸或放火等相關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導致人員受到重傷死亡,或者是公共私人財產受到非常重大損失的,此時將會按照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來進行處罰,畢竟所造成的後果非常嚴重。這在《刑法》第115條當中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