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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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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死亡賠償金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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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認定


對於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時候到底是在哪個狀態,到底是否有完全或者部分的刑事責任能力,這個認定是需要鑑定機構去認定的。鑑定機構一般應按照醫學標準與心理學標準想結合的方式進行認定:


  (一)醫學標準。對於醫學標準應有以下幾個含義或者條件:

1、行為人必須是精神病人。這裡所講的精神病人當然是指醫學上的精神病人了;

2、精神病人是因為精神病的作用才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的。這個就需要精神病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如果沒有這個因果關係,則精神病人就排除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可能。


  (二)心理學的標準。導致精神病人作出危害社會的行為的原因也有很多,不一定是單純的醫學上的精神病發作,比如,吵架的刺激、驚嚇等等因素。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的控制上往往也有很多非醫學上的因素,而這些,也必須是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行為能力的時候所應該考慮的。

那麼,精神病的司法鑑定應該證明那些主要的情況呢?對此,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公安部、衛生部於1988年7月11日聯合發文《關於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中做了如下規定:

1、確定被鑑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何種精神病,實施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和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之間的關係,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2、確定被鑑定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

3、確定被鑑定人在服刑期間的精神好以及對應當採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議

實踐中,只有先對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作出了認定之後,我們才知道究竟是否該追究精神病人的法律責任。對於其中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使犯罪了,那麼也是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海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