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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撫慰金與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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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撫慰金與死亡賠償金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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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撫慰金是否屬於重複賠償

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此規定既然已經明確了死亡賠償金就是精神損害撫慰金。2004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據此,新司法解釋已經明確死亡賠償金系物質損害賠償金,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兩者屬於不同的專案,不屬於重複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