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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 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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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精神賠償

一場致使一名孕婦流產,7個多月的胎兒死於腹中。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上訴人肇事司機賠償被上訴人精神損害5萬元,同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住院費、營養費、護理費、及物品損失費20841.62元。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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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雖然本案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但由於雙方負同等責任,因此張先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需要向死者家屬進行。具體的賠償專案有:

(一)喪葬費:是指辦理喪葬事宜的必需的費用。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總額計算。

(二)死亡賠償金: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對死者家屬的撫慰金及死者家庭遭受損失的補償金。以交通事故發生地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60週歲以下的,補償20年;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均補償5年。

(三)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生活費用。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民年人均消費性支出額計算:不滿18週歲的撫養到18週歲。失去勞動能力的:60週歲以下的撫養20年;60週歲以上的增1歲減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四)精神撫慰金。

(五)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因為在一些情況下即使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死亡的,但不認定構成犯罪,自然此時也就不需要坐牢,給予當事人的處罰僅僅是交通行政方面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