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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關於離婚糾紛中房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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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關於離婚糾紛中房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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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案中房產分割辦法是什麼




    1、雙方均不主張所有權,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但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時,如雙方就房屋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法院可以判決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並在此基礎上結合當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結構等因素就房屋使用問題作出處理。



    3、實務中存在的問題多一些,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但是就房屋現價協商不成並且不同意競價取得的,也可以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房屋價值確定後,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