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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資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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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資的訴訟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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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資訴訟時效是怎麼進行規定的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 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審判實 踐中,對於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應如何適用時效以及如何確定雙倍工 資的計算基數,存在較大分歧。
(一)關於雙倍工資之時效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兩 種勞動爭議時效起算方式,即: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一般性規定,以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的 爭議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的除外性規定。也因此,對於 2008年5月1日後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爭議應如何適用時效,引發了諸多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倍工資從其名稱及本質看就是工資,屬於勞動報酬,且 勞動關係作為附帶人身屬性的特殊民事關係,也宜從寬考慮時效,故對於雙倍工資可依照拖欠勞動報酬之爭議,自雙方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時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雙倍工資是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承 擔的法定責任,並非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獲得的勞動報酬,因此應適用勞動爭議 仲裁時效的一般性規定,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應籤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一種延續的違法狀態,故一年時效應自用人單位應籤卻不籤書面合同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以上就是二倍工資訴訟時效的回答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