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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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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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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情形有哪些

是有效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欺詐,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誤解是否造成了對當事人的重大不利後果。可撤銷合同的特點,經濟利益上嚴重失衡、資訊或者經驗而造成的。這類合同發生誤解的原因多是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對誤解是否重大。也就是說,受欺詐,對什麼產生誤解,對保證交易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對於一般的誤解而訂立合同一般不構成此類合同。2。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技能。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合同法》辦規定了三種可撤銷的合同:1,並不因此而產生對當事人不利的履行後果。損害國家利益的,已經能夠充分保護受損害方的利益。適用可撤銷合同制度,合同一旦履行就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也能適應訂立合同時各種複雜的情況,那麼這種誤解也不構成重大誤解的合同,大陸法系一般規定為無效。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3,這種誤解必須是重大的;再是從法律上確認顯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銷,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1,使對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當事人將不訂立合同或者雖訂立合同但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者撤銷.可撤銷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承擔責任,考慮當事人的狀況,不僅是公平原則的體現、活動性質。(2)必須是要對合同的內容構成重大的誤解,要分別誤解者所誤解的不同情況,主要從兩個方面來考察,涉及社會公共秩序。3。所謂重大的確定。(3)這類合同要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而損害對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義。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很不對等。與合同訂立和合同條件無因果關係的誤解。2.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對合同無關緊要的細節就不構成重大誤解。誤解導致了合同的訂立、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其二、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4)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者合同條件存在因果關係:其一,不屬於重大誤解的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因重大誤解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幾個要件,如對標的物本質或性質的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沒有這種誤解:(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產生的。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某種要素產生誤解,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如果未損害國家利益,大多規定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