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可撤銷的合同有哪些情形

合同效力 閱讀(7.74K)

一、可撤銷的合同有哪些情形

可撤銷的合同有哪些情形

1、重大誤解。即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的損失的。

2、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對利益受損方而言,並非自願接受。其主要特徵在於一方利用對方缺乏經驗和緊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與否,還應當以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將主客觀要件結合起來,才能正確認定顯失公平問題。

3、乘人之危。是指當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做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詐、脅迫。即一方當事人採用欺騙或實施不法行為給對方造成危難等手段,使對方做出違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二、可撤銷合同的除斥期間

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享有的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銷,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權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存在因重大誤解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也就是說,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該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者延長,權利人如果不及時行使,將喪失該項權利。

三、可撤銷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