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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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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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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幾種情形是?哪種是可撤銷的?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
合同無效,是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合同法52條規定的五種。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以上便是對合同無效幾種情形是哪幾種這個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