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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與見證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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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與見證遺囑的效力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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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與見證遺囑的效力

不一樣的。如果遺囑人既立有公證遺囑,也立有律師見證遺囑並且兩者內容相互矛盾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律師見證遺囑與公證遺囑的效力中如果沒有立過公證遺囑,則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