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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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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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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1、就真實性的效力上來看遺贈撫養協議與公證遺囑的效力,肯定是公證遺囑,是通過國家公權力認定的,毫無疑問是經過權威第三方認證的公證的遺囑的可信度要高。
2、都是真實的前提下,內容相沖突,那麼這涉及到一個法理的問題,肯定是先公證了遺囑,後又跟別人簽了遺贈撫養協議,履行了遺贈撫養協議,這種情況下,視為立遺囑人用自己的行動更改了先前的遺囑,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是生效的,所以這種情況下是執行遺贈撫養協議。如果不好理解,我舉個例子,就好像一個人立遺囑說將自己的全部積蓄10萬元在他死後全部由他的大兒子繼承,可是在他生前還是將這10萬元中的五萬給了他的小兒子,他死後,只能執行他剩下的5萬的遺產,而不能追溯到他生前處理掉的5萬元,他是直接用行動更改了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