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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公證的效力哪個高?

遺產繼承 閱讀(2.02W)

一、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公證的效力哪個高?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公證的效力哪個高?

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這表明,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情況

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出賣、交換、贈與等。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扶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遺贈扶養協議中途翻悔的法律後果。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翻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

①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

②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遺贈扶養協議是基於實際的協議內容來進行處理的,雙方發表對相關情況達成一致意見後才可以簽訂並按照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但對於遺囑公證的具體效力,是需要對遺囑的具體內容,到公證部門合法的辦理後達成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