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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效力優於其他遺囑嗎?

遺產繼承 閱讀(1.38W)

一、公證遺囑效力優於其他遺囑嗎?

公證遺囑效力優於其他遺囑嗎?

公證遺囑並不優於其它遺囑,一般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準。所謂公證遺囑,是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因此,遺囑經過公證以後能保證其真實合法,同時又可避免遺囑人的家屬與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口述或書寫遺囑,公證人員要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査,在確認其有效性後,由公證員出具《遺囑公證書》。

二、公證遺囑的內容是什麼?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對於公證遺囑的是由公證部門對遺囑的相關合法性進行審查後,認定其效力的情況,當事人可以提交相關材料,並應當嚴格基於遺囑的有效要件來進行辦理,如果遺囑本身就存在不合法的條件,那麼是無法進行合法的公證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