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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最新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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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最新司法解釋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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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的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