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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自首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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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自首司法解釋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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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受賄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般受賄行為是指違法收受賄賂,但尚未達到構成犯罪的法定數額或者法定情節的行為。一般受賄行為不構成犯罪,由所在的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劃分受賄罪與非罪的界限,數額與情節相比,數額起主導作用,情節則起輔助作用。
    根據《刑法》第383條的規定,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應以犯罪處理;受賄不滿5千元的,情節較重, 也應以犯罪處理,如果情節較輕,則由有關單位予以行政處分。由此可見,犯罪情節在受賄罪的構成中,只有在受賄數額不足5千元的情況下, 才起決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