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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行賄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9W)

對單位行賄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行賄罪是很常見的,有的是對個人行賄,有的是對單位行賄,但是無論是哪種行賄,都是違反法律的,都會受到法律處罰。法律上也出臺了反行賄受賄的法律,並且根據實際要求出臺了對單位行賄罪最新司法解釋,進一步解釋和闡述行賄罪,讓大家更加清楚的瞭解行賄罪。具體的內容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對單位行賄罪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突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 2號)

貪汙賄賂犯罪案件 (八)單位行賄案(第393條)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 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於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單位行賄罪怎麼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特別是要把對單位行賄和正常的饋贈行為區分開來。對單位行賄的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的非法利益,是 對單位行賄罪

一種錢權交易;而向親戚、朋友、同學的單位饋贈的行為,是為了加深感情和友誼,表禮致意。對單位行賄一般是以隱蔽的方式進行,往往是“以禮代賄”,賄賂物的數額比較大;而對單位饋贈的財物一般都比較小,兩者的性質根本不同。

2、本罪與單位行賄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個人和單位均可成為犯罪主體,後者只有單位才具有主體資格。

(2)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的行賄物件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後者的犯罪物件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向非國有單位行賄。

在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時,要注意將本罪與為謀取正當利益而送錢送物和因被勒索而給予財物兩種情況區分開來。如果行為人為了謀取正當合法的利益,如本來應當給辦理的營業執照、戶口轉移等手續由於長期得不到解決,或者為了儘早得到解決而採取送錢送物的手段;或者被勒索而被迫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則不構成對單位行賄罪。如果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使被勒索的情況下行為人向有關單位給付財物的,仍應以對單位行賄罪論處。其次,要把本罪與一般行賄行為區別開來。只有行賄達到一定數額的才以本罪論處(該數額即上文中的立案標準)。否則,只能按一般行賄行為處理。

對單位行賄涉及到的可能不止一個人,可能是一群人,通過對更多人的行賄,獲得不正當的利益,當然如果大家遇到類似的情況,可以舉報。法律方面對於行賄罪的處罰力度也是非常大的,因此大家要警告自己不要行賄,也不要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