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對單位行賄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2W)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六)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對單位行賄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有哪些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對單位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