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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登記土地抵押程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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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登記土地抵押程式包括哪些
新版登記土地抵押程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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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申請
l、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當事人雙方應自簽定土地抵押合同之日起15天內到區縣土地管理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2、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2)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書
(3)土地證
(4)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非法人單位的機構證明
(5)非法人企業、組織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抵押的批准檔案
(6)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7)土地使用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8)土地估價報告
(9)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經公證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
3、行政劃撥和減免價款的土地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可以設定抵押,但在處分抵押土地時,應先補交地價款。
(二)登記土地抵押程式受理申請
l、受理人員審查當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需補交材料的,審查人員應一次性說明清楚應補交的材料和補交期限;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2、對所受理的材料進行編號,並給回執單。
(三)權屬核定
l、由土地登記人員根據本宗地檔案和本部門有關檔案,查明申請土地抵押登記的土地的權利狀況,如列情形之一的,駁回抵押登記申請:
(1)、未經依法批准的土地
(2)、劃撥土地,未經縣經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批准抵押的
(3)、未經初始土地登記發證的土地
(4)、已經轉讓,但未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的
(5)、正在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的
(6)、依照法律、法規應回的閒置土地
(7)、司法機關、決定查封的
(8)、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9)、法律、法規禁止抵押的
2、實地核查
土地登記人員到實地核查申請人所報情況是否屬實。
(四)稽核
1、初審 由股長對上述情況進行初審,如不符合規定,則予以駁回登記申請,並通知當事人;如符合規定,則報局領導稽核。
2、稽核 局領導稽核
(五)、抵押登記
對批准抵押登記的,登記人員在土地證上註明土地抵押登記的有效日期,加蓋縣土地管理部門公章,並在土地登記卡上記錄有關事項。
(六)登記土地抵押程式收費發證
l、按規定收取有關費用
2、將土地證書退還抵押人,發給抵押權人土地他項權利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