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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程式是怎麼樣的 | 不予登記結婚的情形包括哪一些

結婚 閱讀(2.17W)

辦理結婚登記的流程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四)自願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五)當事人宣讀本人的宣告書,婚姻登記員作為監誓人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六)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七)頒發結婚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不予登記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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