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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幾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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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幾天通知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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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幾天送達通知書

  刑事拘留,一般24小時送達通知書。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異地執行拘留的,應當在到達管轄地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第一百二十三條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