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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暫緩執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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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暫緩執行後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你好,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第108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擔保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與本案無牽連;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