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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法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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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為違反了相關的行政法的規定而被行政機關決定以拘留的方式進行懲罰,其中如果當事人出現了不能立刻被關押的特殊情形就可以根據相關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暫停拘留的執行,下面就隨小編一起學習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法條是什麼?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法條是什麼?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法條是什麼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的規定,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是指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8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的規定,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被拘留人就同一案件或事實依法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主體和時間條件。即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是由被拘留人親自提出,其近親屬及其他人均無權提出。且有一個“時限”的規定,即申請暫緩執行既可以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執行前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

三是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社會安全條件。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擔保條件。

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適用程式也作了規定:一是受理被拘留人提出的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二是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社會危險進行審查。三是對擔保人進行稽核。四是作出決定。

暫緩執行也是出於對被處罰人的一種權利保護,如果被處罰人認為行政機關對自己的處罰決定有錯誤就極有可能因為拘留的原因無法提出複議的請求,從而導致其原本擁有的救濟權利被剝奪。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