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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行政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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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行政拘留期限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暫緩行政拘留的條件有哪些,怎樣才能暫緩行政拘留?

你好,暫緩行政拘留的條件如下: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被拘留人就同一案件或事實依法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二、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即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是由被拘留人親自提出,其近親屬及其他人均無權提出。且有一個“時限”的規定,即申請暫緩執行既可以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執行前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

  三、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四、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適用程式也作了規定:一是受理被拘留人提出的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二是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社會危險進行審查。三是對擔保人進行稽核。四是作出決定。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