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賠償>

僱用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的認定有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76W)

僱用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的認定有什麼?

一、僱用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的認定有什麼?

在受僱人員駕駛的情形下,駕駛人員是事故責任主體,但是賠償責任主體並不一定是駕駛人員,對這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責任。僱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就是說當僱員在交通事故中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僱主就是唯一的賠償責任主體。只有當僱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連帶責任後,可以向僱員追償。僱員在駕駛活動中確有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當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仍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後半部分的規定向僱員追償。在這裡就有一個判斷僱員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問題,一般情況下不是故意,若真是故意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後果嚴重的就構成犯罪了,應追究的是刑事責任並附帶民事責任。

二、無證駕駛出了事故責任怎樣劃分?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三、僱員開車發生交通事故由誰賠償?

員工開車發生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前提是駕駛者是正常行駛,且是為公司執行任務。如果駕駛員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那麼依法由駕駛員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在賠償後,可以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於一方過錯導致的交通事故,應該由過錯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因此,無證駕駛出了交通事故,應該由無證駕駛的司機,承擔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導致的交通事故,屬於交通意外,雙方都不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