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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 委託人還要付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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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委託人還要付酬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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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還要付酬嗎?

居間合同中只有居間人的居間行為達到了目的,委託人才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居間人的活動能否達到目的,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能否達成,有著不確定性,是不以居間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儘管居間人可能做了很多工作,但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仍然不能達成合同的情況是很多的,這就是居間人所要承擔的風險,即付出了大量勞動,也支出了一定費用,但最終委託人與第三人還是沒有簽訂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居間人沒有權利要求委託人向其支付報酬。但為了公平起見,居間人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其從事居間活動而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如電話費、交通費等,這也是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