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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未達成一致違約 | 居間人有什麼責任?

合同訂立 閱讀(1.57W)

居間人是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對於受公司委託的居間人,期貨公司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向其支付報酬。居間人獨立承擔基於居間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居間人不屬於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客戶通過期貨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貨公司從未授權或默許非期貨公司工作人員以期貨公司的名義從事期貨業務經營交易行為,如果客戶決定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與居間人或其他人員訂立有關委託下單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約定,期貨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居間合同未達成一致違約,居間人有什麼責任?

居間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各地方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一般都印製了對二手房交易起指導作用的房地產買賣居間服務合同

一、合同中一般規定了居間人的以下幾點義務:

1、報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

2、向委託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3、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4、為買賣雙方提供辦理相關過戶手續、代交付房屋等服務的義務;

5、保密的義務。

二、關於居間人報告房屋的相關資訊

1、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應指的是有關房屋的權屬情況、面積、售價、質量等房屋重要資訊,而不能擴大理解為所有的房屋資訊。而且應當注意居間人的賠償責任僅僅限於故意隱瞞和提供虛假情況兩種情況。如居間人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房屋主體遭到破壞,或幫助賣方隱瞞賣方無房屋所有權的事實,這些情況下居間人應當賠償買方損失。

2、居間人核實並報告房屋資訊

居間人是否有義務核實房屋的自然資訊,並向買房人報告呢。對於這一點,實踐中有很多不同的理解,從而導致糾紛的發生。律師認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居間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務是促成交易,雖然居間人要促成交易不可避免的要向買賣雙方報告一些房屋資訊,但是這並不能免除買賣雙方對房屋資訊進行核實的義務。如果買賣雙方對在訂立買賣合同前對房屋的有關資訊認真核實,即便居間人不報告也不會導致買賣雙方的利益受損。因此,居間人核實並報告房屋相關資訊的行為,雖然是居間人促成交易過程的組成部分,卻並不是法律賦予居間人的強制義務。

綜上所示,我們知道,一般在合同中, 已經明確了居間人最基本的五項義務。所以,如果居間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因此我們尤其應當謹慎的簽訂合同。當然,有些並不是法律強制賦予居間人的義務,那麼居間人沒有履行,並不能構成違約,以上便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居間合同未達成一致違約,居間人的違約責任有哪些”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