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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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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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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立案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情況下也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定居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