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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管轄法院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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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管轄法院級別

涉外離婚的時候,很多人對對於國內法院的管轄知識想要做了解,因為涉外離婚中的一方肯定是外國人,中國人對於外國人是沒有管轄權。下面是本站網小編介紹的涉外離婚級別管轄規定知識,歡迎瀏覽。涉外離婚級別管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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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管轄法院級別的內容是什麼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我國處理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總的原則是我國法院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採取原告就被告,被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或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但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另外又有如下一些具體規定:
  一、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二、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中國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外國人在其本國法院起訴,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耆宿,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四、配偶雙方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要求離婚,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國,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五、在中國境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或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由原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雙方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即為涉外離婚管轄法院級別的內容,謝謝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