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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管轄權是什麼

離婚律師解答 閱讀(2.91W)

對於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22條的相關規定,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者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涉外離婚管轄權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情況下也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定居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中國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外國人在其本國法院起訴,中國公民向中國法院起訴,中國法院有管轄權。

(6)配偶雙方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要求離婚,中國法院認定當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國,中國法院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