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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涉外合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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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涉外合同管轄

在現實社會中,相信有不少人都瞭解到在涉外合同中,綜合考察當事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等諸多因素。當事人是可以採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實際聯絡的地點管轄。對此,本站網小編在下文為您具體介紹有關涉外合同該如何約定境內管轄,希望分享的內容能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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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協議管轄,涉外合同應訴管轄?

一.涉外合同協議管轄這是國際經濟貿易中普遍適用的一種管轄確定原則,它對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例如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合同有聯絡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轄,但這種選擇不能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選擇管轄人民法院的,應訂立書面協議,選擇是在管轄法院與合同有聯絡這一基礎上選擇,而不是無條件地隨便選擇。二.涉外合同應訴管轄應訴管轄是指受訴法院對案件不一定有管轄權,但基於被告的應訴而確定了其對案件的管轄。這種管轄的確定原則與國內合同訴訟的管轄確定原則有很大不同。國內合同訴訟的管轄一般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確定管轄。但在涉外訴訟中的應訴管轄與選擇管轄不同,在國內訴訟中是不能實行的。應訴管轄的管轄法院不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前確定的,法院的管轄權也不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當事人起訴後,對方當事人以應訴的方式自願接受受訴法院管轄的制度。雖然應訴管轄不是當事人事先協議確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但是它同樣是以當事人的意志為前提的,這種確定管轄的原則也是國際上公認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亦對此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