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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追索撫養費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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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追索撫養費管轄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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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撫養費的案件管轄地

追索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管轄,我國基本實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如提起訴訟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對部分特殊情況也規定了“被告就原告”和當事人可以選擇管轄的規定。選擇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 其中一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35條 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這些法律規定給原告選擇管轄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於多子女老人提出撫養訴訟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涉外追索贍養費管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個規定為老年人在自已所住地法院提起贍養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贍養訴訟審理出現困難怕麻煩而“推管轄”的情況,極大地方便與支援了老年人的贍養訴訟,體現了我國法律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特別保護。

涉外追索撫養費,無非也就是因為孩子的母親或父親是外籍人士,其實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限並不因為民事訴訟活動當中的原告被告是外國人就會區別對待了,只不過,如果離婚以後,孩子的父親或母親就已經回到了自己的國家,在當事人都不在我國境內的情況下,民事訴訟活動恐怕都無法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