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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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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專屬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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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繼承案件的專屬管轄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正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這是我國法律針對涉外繼承案件作出的準據法的規定。涉外繼承案件,是指繼承人、被繼承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或者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發生在外國,以及遺產全部或者部分在外國的案件。根據這一規定,中國公民繼承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遺產雖在我國境內,但是被繼承人是外國人,適用法律時,應當根據遺產的性質,即動產和不動產,分別適用我國的繼承法律和有關外國的繼承法律。所謂不動產,是指不改變原來的性質和形體,不能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等;所謂動產,是指不需要改變原來的性質和形體就可以移動的財產,如現金、金銀首飾等。繼承的遺產如果是動產,就適用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律,但這裡沒有明確是被繼承人的哪個住所地。由於在國際交往中,人的住所地是經常發生變動的,甚至一個人有幾個住所,所以我國《民法通則》在《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一章中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這樣就把住所地規定為“死亡時的住所地。”如果是不動產,就適用不動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我國《繼承法》所以對涉外繼承案件作出專條規定,是因為涉外繼承往往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適用上必發生法律衝突,需要調整法律衝突的規範,決定依哪國法律繼承遺產才為有效。這種調整法律衝突的規範,在國際上通用的是“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所謂“屬地原則”,是指按照遺產所在國法律處理的原則;所謂“屬人原則”,是指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國法律處理的原則。根據法律衝突規範明確規定的涉外繼承案件應當適用的法律,就叫“準據法”。這樣,一方面使有關的國家取得了對某些涉外繼承案件的管轄權,而沒有管轄權的國家無權處理,這些國家的法院作出的判決在國際上也不被承認;另一方面使有管轄權的國家處理涉外繼承案件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增強了本國的判決在有關外國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