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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離婚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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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離婚的撤銷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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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脅迫離婚的遺棄可以撤銷婚姻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任何受脅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銷的。一方受脅迫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後,可以通過提交如下的證據來撤銷婚姻關係:


    1、身份證據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2)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係成立的證據。


    2、時間證據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受脅迫的證據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所以如果發生了可撤銷婚姻關係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