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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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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複議終止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會導致行政複議終止。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五、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後,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六、因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滿60日其近親屬仍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滿60日仍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滿60日仍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行政複議終止。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