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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調解書 | 複議終止

法律 閱讀(2.18W)
行政複議調解書 複議終止
我哥不服派出所的調解書行政複議可以嗎?
《行政複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複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行政複議機關印章。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