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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位訴訟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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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位訴訟管轄法院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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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法院如何管轄


受理代位權案件之法院為次債務人即債務人之債務人所在地法院。我們認為不妥,應以債務人所在地為宜。因為被代位人為債務人而非次債務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以前並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

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有以下便利: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便於債權人明確管轄之法院;若債權人代位權成立,次債務人應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若債權人代位權不成立,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債成立,則便於法院審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債務糾紛。

以上是不能行使代位權的是哪些權利的解答。通俗來說,代位權就是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要求其歸還債務的一種權利,是法律賦予債權人保全債權的一種手段,是純粹的財產權利,並且是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還清債務的時候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