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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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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管轄權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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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股東代表訴訟的實質原告是股東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於或者拒絕提起訴訟而由股東代表其提起訴訟而已;因此,在公司監事會、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等對公司負有違約或者侵權之債時,作為債權人的公司應當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股東代表訴訟中的原告即應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既可以保持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與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體系之間的協調,也可以充分體現股東代表訴訟中真正原告是公司的精神。另外,在股東為追究董事責任而提代表訴訟時,依據合同糾紛案件或者侵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原則,也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至於級別管轄,鑑於股東代表訴訟是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的特殊型別的案件,而且其訴訟標的通常較大,審判難度較高,影響也大,所以由中級人民法院享有初審管轄權較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