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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債務債權 閱讀(3.24W)

在我國法院眾多,針對不同的案件,都明確規定了能夠行使管轄權的法院。那麼對於代位權糾紛來講,具體的管轄法院是哪個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大家代位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代位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一、代位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對於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代位權訴訟之管轄與協議管轄、協議仲裁之協調問題

1、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不能就代位權訴訟進行協議管轄、協議仲裁。首先,依據《合同法解釋》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只能通過法院的途徑進行,也即只能通過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這就排除了債權人與次債務人簽訂仲裁協議的可能性。其次,應當認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後,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就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簽訂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的,應認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不影響代位權訴訟的繼續進行。但是,該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對於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糾紛部分,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已經簽訂有管轄協議,應當如何加以協調之問題。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與協議管轄的法院不一致時的情況,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則不存在需要加以協調的問題。

二、代位權訴訟的舉證責任

由於代位訴訟涉及多方當事人,存在多重法律關係,舉證問題相對複雜。但各方當事人仍必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

(1)債權人即代位訴訟中的原告應就其行使代位權的訴訟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主要包括:一是債權人對代位訴訟中存在的兩個合法債權債務關係須舉證證明,這是代位訴訟的前提和基礎,其中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次債務人尤其必須履行誠實協助的義務,不得故意偽造、隱匿證據,妨礙債權人舉證;其次,債權人應對其提起代位訴訟,實現其債權的保全的必要性舉證證明,特別是按合同法解釋規定,要明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附條件,兩項合法債權期限已屆滿,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尚未提起訴訟等等。

(2) 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其行使債權的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對其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有關情況負誠實協助的證明責任;

(3)第三人即次債務人對其抗辯債務人的一切抗辯事由,如不可抗力、訴訟時效等,可以同樣對抗債權人,負相應的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要是產生了代位權糾紛而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則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而一般情況下都是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