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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經營損失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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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經營損失如何賠償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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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經營損失包括哪些


拆遷補償安置中,承租人的利益經常受到侵害。法律未規定拆遷人應當與實際使用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直接簽定補償合同,直接向承租人進行補償。只是規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未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的,應進行房屋調換,租賃合同在調換後的房屋內繼續履行。實踐中,承租人的損失一般需要向取得補償款的出租人(本案中事實上為轉租人)主張。

依相關法規規定,實際經營的承租人可以獲得的補償包括

(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裝置安裝價格計算的裝置搬遷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裝置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事實上,實際經營的承租人,就被拆遷房屋為營業地址申辦的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等其實成本更高,但此項損失不在法律規定補償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