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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後如何賠償損失

合同效力 閱讀(1.4W)
合同無效後如何賠償損失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但是,原《經濟合同法》對有過錯的一方對無過錯的承擔損害賠償的範圍,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相應的行政法律、規章以及司法解釋,也沒有界定,由此導致司法實踐中做法不一。在單方過錯致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確定有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範圍,應當明確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利益的性質。合同損害賠償的利益分為履行利益和信賴利益。履行利益,又稱積極的契約利益,即因契約履行所得利益。信賴利益,又稱消極的契約利益,即因信賴契約有效所受的損害。由於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致合同無效而蒙受重大不利的無過錯方,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內容應當是,而且只能是信賴利益。德國學者耶林指出:“當事人因自己過失致使契約不成立者,對信其契約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於此項信賴而生的損害”。我國臺灣地區立法也認為契約無效,相對人所得請求賠償的範圍“自以因信賴契約有效所受之損害為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