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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出院後什麼時候可以做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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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出院後什麼時候可以做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可以做
對於傷殘鑑定出院後什麼時候可以做傷殘鑑定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關於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可以做的問題,一般來說,傷殘評定宜在人體受到損害後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進行,也就是說傷殘評定以後無需再治療了(但並不是說所有損傷以後不需治療了,也有例外情況)。即待基本治療期滿、或已無治療的需要、或已無治好的可能。一般損傷 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釋出,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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