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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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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現行刑法對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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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立案規定為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